◎ 地址: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68号(原市口岸办5楼)
◎ 电话:0719-8027523 13997811088
◎ 网址:www.hbyxah.com
◎ 邮箱:191698168@qq.com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委托,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4月18日上午10时在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28号亨运民康泰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会议室对以下标的公开分层拍卖:
拍卖标的:位于十堰市人民北路港晖商业中心三、四、五楼
商业房屋和十堰市浙江路10号门面房屋五年期租赁权
标的序号 |
房屋位置 |
建筑面积(㎡) |
参考租金 (元/月/㎡) |
参考月租金 (元/月) |
参考年租金 (万元/年) |
1 |
港晖商业中心三楼房屋 |
690.67 |
28 |
19,339 |
23.21 |
2 |
港晖商业中心四楼房屋 |
690.67 |
27 |
18,648 |
22.38 |
3 |
港晖商业中心五楼房屋 |
690.67 |
26 |
17,957 |
21.55 |
4 |
浙江路房屋 |
532.31 |
42 |
22,357 |
26.83 |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禁租范围:小贷公司、租赁公司、餐饮行业、宠物业,不得从事存储、经营危险有害品。
三、报名、展示时间与方式:有意竞买者请于2021年4月17日下午17时前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15万元(以到账为准),并持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标的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在标的物所在地展示。
四、拍卖方式:增价拍卖方式,价高者得。
五、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我公司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详细查阅标的相关资料,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保证金缴入账户(户名: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4205016165390000008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十堰柳林支行),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原账号返回,不计利息。
公司网址:www.hbyxah.com
咨询电话:0719-8027523、 18971905188 曹琴
公司地址:十堰市柳林路68号原市口岸办5楼
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拍 卖 资 料
拍卖标的: 位于十堰市人民北路港晖商业中心三、四、五楼房屋和十堰市浙江路10号房屋五年期租赁权
委 托 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拍 卖 人: 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时间: 2021年4月18日上午10时
拍卖地点: 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28号亨运民康泰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会议室
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商业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委托,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4月18日上午10时在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28号亨运民康泰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会议室对以下标的公开分层拍卖:
拍卖标的:位于十堰市人民北路港晖商业中心三、四、五楼
商业房屋和十堰市浙江路10号门面房屋五年期租赁权
标的序号 |
房屋位置 |
建筑面积(㎡) |
参考租金 (元/月/㎡) |
参考月租金 (元/月) |
参考年租金 (万元/年) |
1 |
港晖商业中心三楼房屋 |
690.67 |
28 |
19,339 |
23.21 |
2 |
港晖商业中心四楼房屋 |
690.67 |
27 |
18,648 |
22.38 |
3 |
港晖商业中心五楼房屋 |
690.67 |
26 |
17,957 |
21.55 |
4 |
浙江路房屋 |
532.31 |
42 |
22,357 |
26.83 |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禁租范围:小贷公司、租赁公司、餐饮行业、宠物业,不得从事存储、经营危险有害品。
三、报名、展示时间与方式:有意竞买者请于2021年4月17日下午17时前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15万元(以到账为准),并持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标的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在标的物所在地展示。
四、拍卖方式:增价拍卖方式,价高者得。
五、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我公司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详细查阅标的相关资料,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保证金缴入账户(户名: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4205016165390000008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十堰柳林支行),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原账号返回,不计利息。
公司网址:www.hbyxah.com
咨询电话:0719-8027523、 18971905188 曹琴
公司地址:十堰市柳林路68号原市口岸办5楼
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拍 卖 规 则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只限于本公司拍卖使用,适用于拍卖所涉及的竞买人、买受人和委托人。本公司恳请各方仔细研读并切实遵守本拍卖规则,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
一、本拍卖业务规则所称竞买人是指获得权利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买受人是指出价最高,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或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拍卖成交价是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出的价格;拍卖佣金是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成交后的服务费用。
二、本公司拍卖的原则和程序:坚持“公开拍卖、公平竞买、公正成交、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每次拍卖前先期公告,预告拍卖标的及类别、标的展示日期、拍卖时间、拍卖地点及有关事宜。
三、竞买人一般应亲自出席拍卖会,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
四、竞买人入场时,凭有关凭证(保证金单据)、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领取竞价号牌。
五、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后,应遵守场内公共秩序和拍卖规则,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争应价或叫价,更不能有操纵、控制拍卖等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一经发现,本公司有权立即取消其竞买资格,驱逐出场,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拍卖开始时,拍卖师先报起拍价,并规定加价幅度,然后竞买人以举牌应价或叫价的方式进行竞买,相互角逐,最后由拍卖师击槌确认,以应价或叫价最高者拍卖成交。具体拍卖标的的拍卖方式,详见拍卖标的之《拍卖须知》。
七、竞买人应价或叫价次数不限,每次应价或叫价不得低于规定的加价幅度,且后者的应价或叫价必须高于前者。拍卖时,拍卖师按规定的加价幅度倍增不受限制,应价或叫价,均不得低于起拍价,否则应价或叫价无效。
八、竞买人应价或叫价属于要约行为,拍卖成交后不得反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本公司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九、根据《拍卖法》,拍卖标的一经拍出,买受人应按拍卖成交总价总额的5%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价款,本公司有权视买受人悔拍违约。悔拍违约时除扣罚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外,买受人还应付该次最高应价(叫价)5%的违约赔偿金。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一、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会场。
十二、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
十三、加价幅度(竞价阶梯)以拍卖师现场公布为准。拍卖师有权根据拍卖现场情况进行变更。
十四、凡参加竞拍者,即表明该竞买人全部了解本规则,愿意履行规则的全部条款,承担本规则的有关义务。本公司保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参见本公司各专场拍卖会之《拍卖须知》。
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须 知
一、拍卖标的
位于十堰市人民北路港晖商业中心三、四、五楼商业房屋和十堰市浙江路10号门面房屋五年期租赁权
标的序号 |
房屋位置 |
建筑面积(㎡) |
参考租金 (元/月/㎡) |
参考月租金 (元/月) |
参考年租金 (万元/年) |
1 |
港晖商业中心三楼房屋 |
690.67 |
28 |
19,339 |
23.21 |
2 |
港晖商业中心四楼房屋 |
690.67 |
27 |
18,648 |
22.38 |
3 |
港晖商业中心五楼房屋 |
690.67 |
26 |
17,957 |
21.55 |
4 |
浙江路房屋 |
532.31 |
42 |
22,357 |
26.83 |
二、拍卖公告及展示
1. 本公司在《拍卖法》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介等发布了《拍卖公告》;
2. 公告期间,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竞买人也实地察看了拍卖标的,目的是使竞买人更加详尽地了解拍卖标的状况。
三、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持身份证明,交纳相应的竞买保证金,经审核登记,承认并遵守《拍卖规则》、本《拍卖须知》的约定,签署了《竞买协议书》,本公司即确认其竞买资格。
四、拍卖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活动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五、公开竞价与成交
1. 拍卖事先领取竞买号牌;
2. 拍卖采用公开竞价、举牌应价、击槌确认、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
3. 起拍价即拍卖会上由拍卖师报出的第一个价格,请竞买人务必预先估价,以自己所能承受的最高价参加竞买。
4. 拍卖师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后,竞买人若应价,必须举号牌,也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直到在最高应价的基础上询价三次后无人继续应价的,便落槌成交。
5. 拍卖师可以根据拍卖会现场状况,调整拍卖竞价的方式,如采取降价式拍卖、密封递价等方式,达到价高者得之目的。
6. 竞买人一经应价(或出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7. 拍卖一经落槌成交,则对买卖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须当场与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8. 竞买成功的买受人,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后折抵部分成交总价款。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如数退还。
六、拍卖保留价(底价)
由委托方确定,本次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若竞买人的最后应价低于拍卖保留价时,则拍卖不成交,拍卖师可宣布终止该标的的拍卖。
七、成交价款和佣金的支付
1. 成交价款和佣金的计算方法
(1)成交价:成交价即拍卖会上该项拍卖标的落槌价。
(2)佣金:根据《拍卖法》规定,买受人须按成交总价款(五年总租金)的5%向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缴付拍卖佣金。
2.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当日付清拍卖佣金,15日内向委托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
八、拍卖标的移交等事宜的约定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约定时限支付各项价款。并与委托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书》。由委托人按《房屋租赁合同书》向买受人移交标的等相关事宜。
九、违约责任
1.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反悔而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即视为违约,其拍卖前交付的15万元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本公司还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买受人在成交后不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佣金的,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其拍卖前交付的15万元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对拍卖标的进行再次拍卖。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还须支付第一次拍卖中由其本人和委托人向本公司支付的拍卖佣金。如果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还应补足差额。
十、特别声明
1.本次拍卖标的位于十堰市人民北路港晖商业中心三、四、五楼商业房屋和十堰市浙江路10号门面房屋五年期租赁权
竞买人有权并且应当了解拍卖标的之权利和实体状况,有权且应当查勘拍卖标的,查阅标的之相关资料,评估购买风险。竞买人报名登记的,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利,了解并认可(接受)该拍卖标的之一切状况和已知瑕疵及未知瑕疵。
2. 禁租范围:小贷公司、租赁公司、餐饮行业、宠物业,不得从事存储、经营危险有害品。
3.本次拍卖按4个标的分标拍卖。每个标的按年租金起拍,成交年租金乘以五年即五年期成交租金即成交价。五年期成交租金乘以5%即本公司收取的拍卖佣金。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委托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按约定时限支付租金、押金等各项费用。《房屋租赁合同书》详见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网站(www.hbyxah.com)公告。
本公司敬请竞买人注意上述各项声明。
湖北郧兴拍卖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四月十八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注册或居住地址:十堰市朝阳北路2号
联系人:
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乙方为自然人):
注册或居住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宜约定如下:
一、甲方出租的房屋座落地址;十堰市;
面积平米 。
二、租赁期限 5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标准及支付
1.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年;
2.乙方应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房屋;租金以 12 个月为支付周期,首期租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
3.乙方应按照下列信息向甲方支付租金:
户 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账 户: 42001170008050002170
开户行: 建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物业公司()缴纳保证金 元,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且乙方无其他违约事项,甲方将返还乙方保证金。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坏,且乙方未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四、其他费用的承担:
1.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等公用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自行按期向有关部门交纳;
2.如因为未分表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自行向相关部门缴交的公用设施费用,可以由甲方代为交纳,具体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3.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五、乙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按照加实欠租金的 5 %/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租金 15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将扣收乙方全额保证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租赁房屋内的设备和设施完好(自然折旧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相关费用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存储、经营危险有害品。
4.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发生事故或被行政处罚,由乙方自理;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员工应熟练掌握消防“四懂四会”,在租赁期内若发生盗、抢、骗、火灾、人员受伤或死亡等安全事故,乙方负全责,甲方不负责任。
6.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7.乙方违反以上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全额扣收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乙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六、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屋供乙方使用。
2.租赁房屋因非乙方原因发生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
3.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公共区域的管理。
4.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居住不受干扰。
5.甲方如违反上述约定,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八、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在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
(1)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5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3)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转租该房屋的;
(5)乙方在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在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甲方时解除。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
3、甲方因自身需要不再出租该房屋的,甲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构成违约。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经过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